该建筑建于1937年以前,其院落占地面积900平方米,建有砖木结构的西式楼房1幢,附属楼房1幢,平房2幢,建筑面积467.7平方米,其中主楼建筑面积为303.9平方米,原产权人为曹仲韶。
曹仲韶,伪最高法院民事庭长,解放前夕逃往台湾。解放前曾自住楼下,出租二楼,解放后由市房产局代管,后核定其房产权为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。目前,该处原有4幢建筑未变,其主楼坐北朝南,假三层,青砖外墙,人字顶,尖顶,红瓦带老虎窗,东南侧突击不规则形,木制门窗,东侧附属小二楼为平台,东北侧一水泥楼梯连接主楼,北侧西侧平房各1幢,均为青砖外墙,人字顶,青瓦。现该处为省级机关某干部住宅,房屋保护及院内环境一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