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放初为立伦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立伦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立论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俄家村合并为星火大队,1970年分为立伦、俄家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立伦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1949年为王家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王家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王家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旦麻村合并,1970年划分为王家、旦麻大队,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王家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三木仓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三木仓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三木仓大队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三木仓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旦麻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旦麻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旦麻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王家村合并,1970年划分为旦麻、王家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旦麻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加仓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加仓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加仓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木洪村合并为兴无大队,1970年划分为加仓、木洪大队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加仓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木洪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木洪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木洪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加仓村合并为兴无大队,1970年划分为木洪、加仓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木洪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牙木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牙木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牙木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铁尕楞村合并,1970年划分为牙木、铁尕楞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牙木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吾铁尕楞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铁尕楞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铁尕楞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牙木村合并,1970年划分为铁尕楞、吾曼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铁尕楞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吾曼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吾曼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吾曼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吾曼道村合并,1970年划分为吾曼、吾曼道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吾曼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克麻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克麻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克麻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夕冲村合并为红星大队,1970年分为夕冲、克麻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克麻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
解放初为夕冲村,1955年合作化时称夕冲高级社,1958年公社化时改为夕冲大队,1966年文革期间与克麻村合并为红星大队,1970年分为夕冲、克麻大队,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»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,民族乡为政权的基层单位。 同时,在村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,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,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,村民小组取代了原来的生产队。 1984年政社分设时为夕冲村村民委员会,沿用至今。 |